导游证管理办法 篇一
导游证是指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,它的颁发和管理一直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。为了规范导游证的管理,保障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,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导游证管理办法。
首先,导游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。根据《导游条例》,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、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、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,并通过导游资格考试才能获得导游证。此外,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身份证、学历证书等。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,通过考试后方可领取导游证。
其次,导游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制度也被明确规定。《导游条例》规定,导游证的有效期为5年,过期后需要进行重新申请和考试。此外,导游证持有人在导游期间必须遵守导游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。如果导游证持有人违反规定,涉嫌从事非法导游活动或者导游服务质量不达标,相关部门有权吊销或暂停其导游证。
第三,导游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导游证持有人的培训和考核制度。为了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,相关部门会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活动。导游证持有人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,才能继续从事导游工作。这种培训和考核制度的实施,可以有效提升导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,提高导游服务质量。
最后,导游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导游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。在我国,导游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。他们会建立导游证的档案管理制度,做好证件的颁发、注销等工作。此外,相关部门还会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,共同做好导游证的管理工作,确保导游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。
综上所述,导游证管理办法的出台,为导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。通过明确的申请条件和程序、有效的有效期和管理制度、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制度,以及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,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管导游从业人员,提高导游服务质量,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。同时,导游证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有利于维护导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导游行业的良性发展。
导游证管理办法 篇三
(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[1999]136号)
一、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,依据国务院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"《条例》")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导游证(含临时导游证)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、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佩戴导游证。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,依据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,不得伪造、涂改、转借和买卖。
三、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(附件一)并统一印制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*政部门(以下简称“省级旅*政部门”)颁发。
省级旅*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*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。省级旅*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*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,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。
四、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(CHINA TOUR GUIDE)、导游证编号、导游等级等项目,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,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号码、语种、服务旅行社、发证机关(钢印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。
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"临时"二字,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号码,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,有效期限为三个月,其余同导游证。
五、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。
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“D”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其中,D表示导游;8位阿拉伯数字中,第一、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,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,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、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;字母和数字之间用"-"连接。
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其中,"L'表示临时导游,其余同导游证编号。
六、申请领取导游证,必须依照《条例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,并不具有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。
旅行社(含导游公司,下同)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。
领取导游证,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*政部门或省级旅*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*政部门(以下简称发证机关)提出申请:
(一)申请人的《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》或《导游员等级证书)(交验);
(二)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;
(三)按规定填妥的《申请导游证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,样式见附件二)。
发证机关经审核,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,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;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,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;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、修改。
七、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,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,并不具有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。
领取临时导游证,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:
(一)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;
(二)填妥的《申请导游证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,须注明"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");
(三)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。 发证机关经审核,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,颁发临时导游证;不符合条件的,当面通知申办人。
八、导游证有效期3年,从发证之日起计算。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,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、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(一式两份,须注明"到期换发"),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。
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,并不得展期。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,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。
九、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,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、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、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、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(一式两份,需注明"变更换发"),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。
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,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(一式两份,需注明变更换发),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。
十、导游证遗失,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,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《申请导游证登记表》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,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、持证人、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《中国旅游报》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,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(一式两份,须注明"遗失补发"),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。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,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。
导游证损坏,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、导游资格(等级)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(一式两份,须注明"损坏换发"),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。
十一、依据本办法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,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。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,使用原导游证号码;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,原导游证编号作废,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。
十二、持证人应当接受旅*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,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。
旅*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,应当出示检查证件,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。
十三、持证人违反《条例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,旅*政部门可以依据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,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、销毁、吊销导游证。
十四、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,由各省级旅*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,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,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,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。
十五、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十六、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,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》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《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》同时废止。